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本館93年度第1次館務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本館94年度第4次館務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本館95年度第6次館務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本館96年度8月第2次館務會報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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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8條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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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開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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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閱覽服務: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8時;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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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兒童閱覽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6時;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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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讀者自修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8時;星期日及星期一,上午8時至下午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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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視聽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下午4時至6時(配合影片播放);星期日,下午3時至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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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黎明分館: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8時。(兒童閱覽室上午9時至下午6時);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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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休館日:星期一(中興堂B1本館讀者自修室除外)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不對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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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借閱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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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凡居住臺澎金馬地區之民眾請持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尚未申請身分證者請帶戶口名簿正本。
- 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應持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 身心障礙人士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代之。
- 各機關團體或學校基於教學或推廣社教文化工作之需,得備函申請團體借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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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借閱證應親自辦理。委託親屬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惟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未滿12歲者請攜帶戶口名簿正本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相關法定證明文件正本代辦。(借閱證申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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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借閱證遺失時,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得取消其借閱權利,所發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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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借閱證如有遺失或破損時,可依上述規定手續申請補換發。補換發借閱證時,如有罰、賠款應先繳清。補發須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繳付工本費新台幣50元整。換發須繳回原證,不另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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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資料借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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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借閱本館圖書及視聽資料出館者,請持讀者本人借閱證自行於讀者自助借書系統辦理外借登錄手續或至服務櫃台洽由館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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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外借圖書資料,每人以6冊為限(團體借閱證以15冊為限),借期30天。期滿前,若無其他讀者預約,讀者得自行上網於本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系統辦理續借手續,限續借一次,期限為30天(自續借當日起)。欲續借之圖書已逾期或他人已預約時,不得辦理續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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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視聽資料借閱,依下列規定辦理: |
- 館內閱聽:每人每次限借1件,於視聽媒體中心座位使用,若無人等候可繼續借用其他視聽資料。
- 外借:每人以4件為限(團體借閱證以10件為限),借期14天,期滿前,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得辦理續借一次,期限為14天(自續借當日起)。欲續借之視聽資料已逾期或他人已預約時,不得辦理續借。
- 館際互借:提供縣市鄉鎮圖書館館際借用,每次限借10件,借期30天,不得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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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預約服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
- 讀者得於線上申請預約已被外借或展示中的資料,預約資料經通知後7日內未辦理借閱手續,累計3次以上,本館得停止其預約權利半年。
- 預約書之領取通知服務原則由本館提供,惟如讀者無法收到通知郵件時,請讀者自行進入本館網站查詢或洽本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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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還書服務: |
- 歸還本館外借之圖書資料請直接投入本館自助還書機(箱)窗口或向還書服務櫃台辦理還書登錄手續。
- 分館未設置自助還書機,開放時間歸還圖書請向服務台辦理,休館時間則請投入還書箱。
- 以郵遞方式還書者,請以掛號寄遞,信封註明「郵遞還書」字樣,還書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憑。
- 讀者得在本館及分館間跨館歸還圖書及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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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下列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不外借: |
- 報紙、期刊。
- 參考工具書、特藏圖書、博碩士論文、政府出版品、台灣資料、線裝書、日文舊籍。
- 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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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如有下列情形應負賠償責任: |
- 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圈點、評註、缺頁、污損等,並當場向館員聲明。歸還圖書時,如有批註、圈點、毀損、剪割或遺失等情事者,應負賠償責任。
- 遺失或損毀之圖書,讀者應購買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賠償。無法購買時,照原書定價現金賠償;無定價者,依本館自動化系統設定之參考價賠償。
- 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中之一冊或一冊以上者,其賠償以平均單價計算。
- 借閱之視聽資料,借閱人(單位)應購置相同授權版本資料或照價賠償;無定價者,錄影帶及影音光碟(DVD、VCD、CD-ROM)每件以新台幣2千元,錄音帶及雷射唱片(CD)每件以500元之標準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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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閱之圖書資料逾期歸還時,依下列規定繳交逾期費: |
- 圖書,每冊逾期1天以1元計算;視聽資料,每件逾期1天以2元計算;逾期罰款最高上限每件100元。
- 逾期歸還圖書、視聽資料,需繳清逾期費後,方能繼續借閱。
- 本項逾期通知原則由本館於逾期十日後主動催還,惟讀者無法接獲通知時,請讀者自行上網查詢或洽本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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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外借之圖書資料若本館有緊急需求需收回時,應請於接到通知3日內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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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讀者因遺失圖書,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還書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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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身心障礙及視障讀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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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借閱證申請: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或提具閱讀困難證明文件者,皆可以郵寄、傳真或親自到館方式向本館申辦借閱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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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視聽資料借閱: |
- 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閱,以郵遞方式歸還,本館備有視障讀者專用郵袋免費郵遞服務。
- 以借閱12件為限,借期30天;期滿前,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得辦理續借1次,續借期限30天(自續借當日起)。
- 非視障讀者:以6件為限,借期14天。期滿前,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得辦理續借1次,續借期限為14天(自續借當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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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自修室及各閱覽室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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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修室及各閱覽室:自由入座,不得以物品預佔座位;各閱覽單位得視情況,於開館前發號碼牌,讀者排隊依序領取號碼牌後入座。讀者離座逾1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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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網路資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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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方便讀者查詢資訊,本館提供電腦設備及各種光碟系統供查詢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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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館網路資源中心開放供個人使用時,讀者需持本館借閱證或法定證明文件正本向服務人員登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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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每次使用電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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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館網路資源中心以1小時為原則。
- 博碩士論文、政府出版品、台灣資料、線裝書閱覽室,期刊閱覽室、參考閱覽室及黎明分館以半小時為原則;如無其他讀者等候使用時,可續用半小時。
- 分館網路資源室開放供個人使用時,讀者需持本館借閱證登記使用;每次使用電腦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
- 電腦使用以查詢本館相關資料、館藏目錄及共用資料庫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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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提供無線網路,憑借閱證號碼及個人密碼即可連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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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館為公共場所,使用電腦嚴禁連結不當網站;並注意個人資訊安全,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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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資料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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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複印限本館典藏之資料,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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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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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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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維護閱讀環境的舒適與安全,館內嚴禁吸菸、喝酒、服裝不整,並不得喧嘩、吵鬧、攜帶寵物;不歡迎身體散發惡臭者入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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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六歲以下兒童進館閱覽,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注意其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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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各閱覽室內,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震動或靜音;並不得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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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讀者貴重物品或書籍、書包、手提袋應自行保管,或存放儲物櫃,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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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請1次取1份(捲、張);閱畢請放回原位或歸還至指定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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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團體參觀訪問,請事先來函或電話、網路預約;館內攝影請徵詢本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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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館提供參考資料、線上資料庫利用指導;書面、口頭、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參考諮詢服務;並提供圖書互借、文獻複印等館際合作服務。前項服務不包括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學校作業及其他不適宜回答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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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獲重複辦理借閱證,或借用、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屬實者,得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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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讀者竊取或損毀本館館藏圖書資料及設施、設備時,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或損壞情形,暫停其借閱資格、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要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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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違反本規定時,經本館人員規勸不改善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 (十一) |
若臨時發生緊急事件時,請依照館員引導疏散或避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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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本規定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